关于民俗式coc的批判

关于民俗式coc的批评

将同一习俗的不同文本视为某一定论或历史事实的不同视角的扭曲。然而很遗憾的是,这种接近于生成式的思想并不适用于民俗研究。

事实上,很大一部分民俗式coc写成了接近于猎魔委托或规则怪谈的文本。

关于形成的学说

猎魔委托:一种以怪物为中心的模式。

在这种模组中,习俗/歌谣/传说被视作对某一特定生物/环境的趋利避害。该类模组的逻辑是收集习俗——推导生物特征——解决特殊(以及可能有的回归正常)。

  1. 在这个链条中,民俗仅仅作为某种”关于怪物的信息”,而不是作为有机的基层活动出现。这些信息作为民俗给出的原因仅仅是该特殊长期存在。这是我们称其为实质上的猎魔委托的原因,一种可以被以非民俗形式给出的信息我们不能认为其是具有根本上的民俗属性的。

  2. 第二,尤其在coc中,神话生物往往被描述为在人类的”智能”这一层面上超出常人。由此产生了长期存在——行为目的——智能水平的矛盾。不考虑民众的积极行为是无法得出合理的可以长期维持稳定的风俗。

  3. 第三,民众的积极行为对民俗的形成作用。我们以最常见的A叙事为例。采取了特定措施的普通民众的处理方式通常被认为是供奉食物以换取平安。然而,通过现实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其通常存在两个发展阶段。

    • 一,危机存在阶段。这一阶段通常以民俗行为中权力的形成和对危机的神化/仪式化为特征。
    • 二,危机悬置阶段。这一阶段通常以习俗去中心化和叙事娱乐化为特征。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常见的自然灾害可能只有阶段一。

关于民俗的描述

  • 歌谣。关于这一点已经被文化建构忽视的原因未有考虑。其已经与民俗学研究分道扬镳。不被作为区分标准。严谨地来说,关于民谣的搜集工作是长期重视的。然而其确实已经不在被民众视为区分文化的标准。
  • 行为。包括仪式化行为和日常经济生活。

关于合适的调查方式

描述性研究主要包括结构性分析、过程性分析和功能性分析。

关于民俗的解释

四种解释方式:惯例、故事、准则及专业表述。

“但事实表明,近些年来,对行动主体的过度强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俗研究缺乏可信性和更广泛的解释性。由于行动者的行动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而难以证实或证伪,所以相关研究本身就缺乏理论建构性,也未产生具有普遍解释力的论点。易言之,主观感受和行动意义的不可言说性,造成以之为研究目标的学术实践最终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
—— 李向振,《面向”民众的知识”和知识生产的现代民俗学》

“实践进路反对当代流行的诸多思考路径,包括理智主义、表征主义、个人主义(如理性选择理论、方法论个人主义、网络分析)、结构主义、结构-功能主义、系统论、符号学,与许多类型的人类主义和后结构主义”

各种关系的实证的机制研究。

“标志性文化统领式””感受之学””劳作模式””交流式民俗志”等概念,就在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拓展了民俗学研究视域,在创新研究方式方面也进行了极为有益的探索。

再比如张士闪在借鉴历史人类学和社会史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礼俗互动”概念,他将此概念纳入民俗学田野实证分析,先后产生数篇具有范式意义的学术作品。同时,这些作品又成为围绕”礼俗互动“这一学术概念形成的学术共同体的理论对话点。

王晓葵等关于灾害民俗志的研究——

第一类是以’故事’或者’传说’的形式流传下来的神话、传说、谚语等’口头传承’;它有别于用文字记载的历史性记录资料。第二类是为了不让灾害的经验风化,以一种可视的形式来记录保存的纪念碑等’纪念物’。第三类是供奉灾害遇难者灵魂的’慰灵祭祀’、表彰救助受灾人员的英雄的’纪念仪式’,以及为了避开灾难所用的’咒术’等。

呈现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灾害记忆表象,是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

刘晓春关于民族与地方景观的研究。

田兆元及其团队力倡的经济民俗学和民俗谱系研究。

岳永逸关于早期民俗学史的系列研究。

萧放等人关于民俗传统与乡村治理的研究。

徐赣丽等人的都市民俗学研究。

王加华的图像史学研究。

同时,应该注意到,地点通常被描述为天然封闭的环境。免去了考虑共同体形成和外来图像干扰。

较为欣赏以探究某一历史时期/现象为目的的研究。

同一传说的变体与地理条件相关。


:关于A叙事的民俗式coc构建尝试一则。也许留作作业?(笑)
其实是很好的空想推理锻炼。